女人,在時代的夾縫中悲泣
——為中國古代社會之妻鳴冤
中山大學法學院06級1班 陳敏
《說文》曰:“妻與己齊者也。”《釋義》曰:“夫妻匹敵之義也。”似乎中國古代社會,夫妻之間是平等的。但是這不過是種假象。事實上,古代的夫妻之間是沒有平等可言的。《白虎通義》揭露了這一點:“夫者,扶也,以道扶接也;婦者,服也,以禮屈服也。”[1]
女人以“三從四德”為則,始終在男人的意志和權力之下生活。女子出嫁前,父母戒之曰:“必敬必戒,無違夫子”。[2]然后她們便“既嫁從夫”,卻發現自己在“七出”、“義絕”的制度下隨時會被離棄,甚至在夫死后,還得淪為陪葬品。
在整個婚姻過程中,女子的個人意志與自主權力被完全抹煞,女性作為父權和夫權的附屬品而長期存在,使以男權為中心的封建宗法等級制度得以維系和鞏固。
在結婚問題上,孟子云:“不待父母之命,媒妁之言,鉆穴隙相窺,逾墻相從,則周人皆賤之。”[3]可以說在古代,“婚姻完全是以家族為中心的”[4],是一種“上以事宗廟,下以繼后世”[5]的家族責任,是由雙方家長決定,媒人做中介,當事人聽命行事的“禮教儀式”,與愛情無關,與個人意愿無關。正如恩格斯所言:“古代所僅有的那一點夫妻之愛,并不是主觀的愛好,而是客觀的義務;不是婚姻的基礎,而是婚姻的附加物”。[6]
這樣的婚姻作為古代家族的附屬品,其中的夫妻,尤其是妻子,更像是道具、擺設、木偶,任人擺布,毫無婚姻自主權。作為“封建宗法制、家長制足以炫耀的勝利成果”,她們的婚姻甚至還被擺上臺面,成為社會交易的祛碼。元代鄭介夫論之曰:“婚姻聘財,今之嫁女者重要錢財,與估賣牲口無異。”
就算是那些衣食不愁的貴族家庭出身的女性,仍然不能免于和親的命運。西施、貂禪,文成公主,她們因為“有為家族利益犧牲個人幸福的義務”,[7]而不得不成為政治或商業聯姻的犧牲品,終此一生,可能都無法參透愛情的真義。
在中國古代的婚姻生活中,妻子的地位也是卑弱的。
首先,男尊女卑和夫為妻綱的思想在中國古代家庭分工中的表現就是“男不言內,女不言外”。[8]《爾雅·釋親》說得更透徹:“婦之言服也,服事于夫也”。女子須以夫為中心,根據丈夫的生活安排自己的生活起居,每日“供酒食、侍巾櫛、執其帚”。
在婚姻關系的生活分工中,妻子被賦予了“服侍”、“伺候”的角色,個人能動性被大大地忽略、壓抑。她們不能接觸到外界社會和生產活動,欠缺基本的謀生技能,因此只能屈服于男性權威。
其次,在中國古代社會,妻子不得有私財。《禮記·內則》云:“子婦無私貨,無私畜,無私器。”妻子雖然統領家事之責,卻沒有“家事管理權”,只能“按時從夫處領得定額的家用,然后在一定范圍內支配這些資財”,[9]甚至女子的嫁奩,也往往并入夫家,成為丈夫家族財產體系中一部分。如宋代案例集《清明集》說:“婦人隨嫁奩田,乃是父母給予夫家田業,自有夫家承分人,豈容卷以自隨乎?”[10]
丈夫死后,妻子就被間接剝奪了財產繼承權。夫死而有子者,其遺產由子承受。夫死無子,妻守志不嫁的,承夫分,為夫立繼,由繼絕子孫繼承。只有在丈夫兄弟皆亡的情況下,妻才能分到一份。婦女改嫁,不得帶走夫家財產和自己的嫁妝,應“并聽前夫之家為主。”
再者,“在法律上夫的地位如尊長,而妻的地位如卑幼。”[11]丈夫有權打罵、奴役、甚至轉讓妻子,妻子只能無條件服從丈夫的支配和休棄,接受丈夫的奴役和虐待。
由于倫理和輿論的支持,社會也認同了夫對妻的“天權”。尤其是漢代“法律儒家化”之后,禮教的法律觀當道,夫妻之間的犯罪實行“同罪不同罰”的原則:用“減刑主義”縱容丈夫,為其開脫;而對妻子實施了一系列的限制,“加凡人二等”的法律條文使婦女在婚姻里完全處于被動地位。
夫妻的同罪異罰,是中國古代家族倫常精神在法律上的反映。對于家族內親屬之間的相互侵犯從罪名到刑罰的使用都注重“親親”、“尊尊”的宗法等級主義,以宗法服制上尊卑親疏之序為依據,重處卑幼侵犯尊長的行為。在法律人格上的夫尊妻卑,正是古代婚姻關系中妻子地位的真實反映。
雖然“男尊女卑”確是中國古代社會的整體格局和基本原則,但要真正了解中國婦女在婚姻中的地位,還需進一步把握到儒家的“孝”文化以及“長幼有序”的禮教觀對民眾意識的浸淫,以及貴賤、嫡庶、貧富的階級之分的影響,不能一味強調女性地位的卑下。
與宗法家族制度和古代倫理觀念相適應,男尊女卑、夫權統治,在離婚問題上有著極為明顯的表現。中國古代的離婚,于禮有“七出”之目,于律有“義絕”之條,于情有“和離”之義。“和離”是歷史發展的異數,而前兩者無不反映妻子在離婚中權利的缺失。
“七出”[12]的出現是中國古代社會,妻子在婚姻關系中卑弱地位的集中表現。這一休妻制度,無一條件涉及夫妻之間的個人情愛歸屬和獨立意志,其本質就是夫家家長靠犧牲女方的利益,來維護宗法統治秩序。但是“夫有惡行,妻不得去者,地無去天之義也”,女性從無提出離婚的權利,被丈夫離棄后,還要遭受不容于夫家,也不容于娘家的悲慘境遇。
為了避免被休,妻子大多都會忍辱負重,為丈夫娶妾,以滿足丈夫的淫欲和家族傳宗接代的目的,否則就會因“悍忌”犯“七出”而被休棄。與眾多姬妾分享自己的丈夫,又豈是人道之行為?
班昭《女誡》有云:“男有再娶之義,婦無再適之文。”《儀禮·喪服》又云:“婦人不二斬者,猶日不二天也”。簡言之,就是男子可以改娶,女子不許改嫁。
自從朱熹的“存天理,滅人欲”與封建的婦女貞節觀結合起來后,女子結婚,就相當于套進了一個永遠掙脫不得的枷鎖。婚前全無個人意愿的被動接受,婚后夫家的百般壓榨,甚至在丈夫死后,寡妻要不為殉夫而自殺,要不為守節而清燈長夜地度過一生。這樣滅絕人性的做法,嚴重地妨礙婦女對人性本質的正確理解和對幸福生活的追求。
中國古代的婚姻關系,從根本上來說,就是以犧牲婦女的權利和獨立人格為前提,把婦女壓制在男子之下,束縛在家庭之中,置于社會的最底層。古代婚姻中的女性是愚昧的自殘者,更是無辜的被害者。她們在父權、夫權、家權、族權的威權下,被摧殘、被奴役、被戕害、被犧牲。她們必須克制住自己生理和心理的正常欲望,壓抑自己追求愛情的美好愿求,以追求倫理道德的完善。嗚呼悲哉!
[1] 《白虎通義·三綱六紀》
[2] 《孟公·騰文公下》
[3] 《孟公·騰文公下》
[4] 瞿同祖:《中國法律和中國社會》,中華書局1981年版,第88頁。
[5] 《禮記·昏義》
[6] 馬克思等:《馬克思恩格斯選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1985年版,第547頁。
[7] 郭芳:《中國古代女性人格的歷史軌跡》,《探索與爭鳴》,1998年第7期。
[8] 《禮記·內則》
[9] 瞿同祖:《中國法律和中國社會》,中華書局1981年版,第114頁。
[10] 史鳳儀:《中國古代的家族與身份》,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第241頁。
[11] 瞿同祖:《中國法律和中國社會》,中華書局1981年版,第115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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