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洋政府簽訂的
1924年中蘇解決懸案大綱協定
中蘇解決懸案大綱協定
大中華民國、大蘇維亞社會聯邦共和國(即蘇維埃社會主義共和國聯盟-作者注),愿將彼此平日邦交恢復。協定解決兩國懸案大綱,為此派定全權代表如左:
大中華民國大總統派顧維鈞;
大蘇維亞社會聯邦共和國政府特派咯拉罕;
兩全權代表將所奉全權證書互相校閱,均屬妥洽,議定各條如左:
第一條
本協定簽字后,兩締約國之平日使領關系應即恢復。中國政府允許設法將前俄使領館舍移交蘇聯政府。
第二條
兩締約國政府允許于本協定簽字之后一個月內,舉行會議,按照后列各條之規
定,商定一切懸案之詳細辦法,予以施行。此項詳細辦法應從速完竣,但無論如何,至遲不得超過自前項會議開始之日六個月。
第三條
兩締約國政府同意在前條所定會議中,將中國政府與前俄帝國政府所訂立之一且公約、條約、協定、議定書及合同等項概行廢止,另本平等,相互、公平之原則,暨一千九百十九年與一千九百二十兩年蘇聯政府各宣言之精神,重定條約、協約、協定等項。
第四條
蘇聯政府根據其政策及一千九百十九與一千九百二十兩年宣言,聲明前俄帝國政府與第三者所訂立之一切條約。協定等項,有妨礙中國主權及利益者,概為無效。兩締約國聲明,嗣后無論何方政府,不訂立有害對方締約國主權及利益之條約及協定。
第五條
蘇聯政府承認外蒙完全中華民國之部分,及尊重在該領土內中國之主權。蘇聯政府聲明,一俟有關撤退蘇聯政府駐外蒙軍隊之問題,即撤兵期限及彼此邊界安寧辦法,在本協定第二條所定會議中商定,即將蘇聯政府一切軍隊由外蒙盡數撤退。
第六條
兩締約國政府互相擔任,在該國境內,不準有圖謀以暴力反對對方政府而成立之各種機關或團體之存在及舉動,并允諾,彼此不為與對方國公共秩序、社會組織相反對之宣傳。
第七條
兩締約國政府允在本協定第二條所定會議中,將彼此疆界重新劃定,在疆界未劃定以前,允仍維持現有疆界。
第八條
兩締約國政府允將兩國邊界江湖及他種流域上之航行問題,按照平等、相互之原則,在前條所定之會議中規定之。
第九條
兩締約國政府允在前條所定之會議中,根據下開原則,將中東路問題解決:
一、 兩締約國政府聲明,中東鐵路純系商業性質;并聲明,除該路本身營業事務直轄于該路外,所有關系中國國家及地方主權之各項事務,如司法、民政、軍務、警務、市政、稅務、地畝(除鐵路自用地皮外)等,概由中國官府辦理。
二、 蘇聯政府允諾,中國以中國資本贖回中東鐵路及該路所屬一切財產;并允諾,將該鐵路一切股票,債票移歸中國。
三、 兩締約國政府允在本協定第二條所定會議中,解決贖路之款額及條件暨移交東路之手續。
四、 蘇聯政府擔任對于中東鐵路在一千九百一十七年三月九日革命以前所有股東、持債票者及債權人負一切完全責任。÷
五、 兩締約國政府,承認對于中東路之前途,只能由中、俄兩國取決,不許第三者干涉。
六、 兩締約國政府允在本條第三項所規定事項未經解決以前,特行規定暫行管理中東鐵路辦法。
七、 在本協定第二條所規定之會議未將中東鐵路各項事宜解決以前,兩國政府根據西、俄歷一千八百九十六年八月二十七日、
第十條
蘇聯政府允予拋棄前俄政府在中國境內任何地方根據各種公約,條約,協定等所得之一切租界等等之特權及特許。
第十一條
蘇聯政府允予拋棄俄國部分庚子賠款。
第十二條
蘇聯政府允諾取消治外法權及領事裁判權。
第十三條
兩締約國政府允在本協定第二條所定之會議中,訂立商約時,將兩締約國關稅稅則采取平等,相互主義同時協定。
第十四條
兩締約國允在前條所定之會議中,討論賠償損失之要求。
第十五條
本協定自簽字之日起即生效力。為此,兩全權代表將本協定英文兩份各簽字、蓋印。
大中華民國
一千九百二十四年五月三十一日 訂于北京
顧維鈞
咯拉罕
國民政府民國二十六年八月二十一日簽訂條約(西元1937)
中蘇不侵犯條約 (譯文)
中華民國國民政府與蘇維埃社會主義聯邦共和國政府為欲對于一般和平之
維持有所貢獻,并將兩國現有之友好關系鞏固于堅定而永久的基礎之上;
又欲將
行切實證明起見,因是決定簽訂本條約,兩方各派全權代表如左:
中華民國國民政府主席特派:
外交部長王寵惠;
蘇維埃社會主義聯共和國中央執行委員會特派:
駐中華民國大使鮑格莫洛夫;
兩全權代表業經相互校閱全權證書,認為妥善,約定條款如左:
第一條 兩締約國重行鄭重聲明:兩方斥責以戰爭為解決國際糾紛之方法
,并否認在兩國相互關系間以戰爭為施行國家政策之工具,并依
照此項諾言,兩方約定不得單獨或聯絡其它一國或多數國對于彼
此為任何侵略。
第二條 倘兩締約國之一方受一個或數個第三國侵略時,彼締約國約定在
沖突全部期間內,對于該第三國不得直接或間接予以任何協助,
并不得為任何行動或簽訂任何協議致該侵略國得用以施行不利于
受侵略之締約國。
第三條 本條約之條款,不得解釋為對于在本條約生效以前兩締約國已經
簽訂之任何雙邊或多邊條約,對于兩締約國所發生之權利與義務
有何影響或變更。
第四條 本條約用英文繕成兩份。本條約于上列全權代表簽字之日起發生
效力;其有效期間為五年。兩締約國之一方在期滿前六個月得向
彼方通知廢止本條約之意思。倘雙方均未如期通知,本條約認為
在第一次期滿后自動延長二年。如于二年期間屆滿前六個月,雙
方并不向對方通知廢止本條約之意,本條約應再延長二年,以后
按此進行。
兩全權代表將本條約簽字蓋印,以昭信守。
王寵惠 (簽字)
鮑格莫洛夫 (簽字)
我國國民政府于民國三十四年八月十四日,西元
中蘇友好同盟條約及相關協議中華民國國民政府主席蘇維埃社會主義共和國聯邦最高蘇維埃主席團愿以同盟及戰后善鄰合作、加強蘇聯與中國素有之友好關系,又決于此次世界大戰抵抗聯合國敵人侵略之斗爭中,彼此互助,及在共同對日作戰中,彼此合作,以迄日本無條件投降為止,又為兩國及一切愛好和平國家人民之利益,對于維持和平與安全之目的表示其堅定不移之合作志愿,并根據
第一條 締約國擔任協同其它聯合國對日本作戰,直至獲得最后勝利為止,締約國擔任在此次戰爭中彼此互給一切必要之軍事及其它援助與支持。
第二條 締約國擔任不與日本單獨談判,非經彼此同意不與現在日本政府或在日本成立而未明白放棄一切侵略企圖之任何其它政府或政權,締結停戰協議和約。
第三條 締約國擔任在對日本作戰終止以后共同采取其力所能及之一切措施,使日本無再事侵略及破壞和平之可能。締約國一方如被日本攻擊不得已而與之發生戰爭時,締約國他方應立即盡其能力給予該作戰之締約國一切軍事及其它之援助與支持。
本條一直有效,以迄聯合國組織經締約國雙方之請求,對日本之再事侵略擔負防止責任時為止。
第四條 締約國之一方,擔任不締結反對對方之任何同盟,并不參加反對對方之任何集團。
第五條 締約國顧及彼此之安全及經濟發展之利益,同意在和平再建以后,依照彼此尊重主權及領土完整與不干涉對方內政之原則下,共同密切友好合作。
第六條 締約國為便利及加速兩國之復興及對世界繁榮有所貢獻起見,同意在戰后彼此給予一切可能之經濟援助。
第七條 締約國為聯合國組織會員之權利及義務,不得因本條約內所有各事項之解釋而受影響。
第八條 本條約應于最短可能時間批準,批準書應盡速在重慶互換。
本條約于批準后立即生效,有效期間為三十年。倘締約國任何一方不于期滿前一年通知愿予廢止,則本條約無限期繼續生效;締約國任何一方得于一年前通知對方終止本條約之效力。為此兩國全權代表將本條約署名蓋章,以昭信守。中華民國三十四年八月十四日即
中華民國國民政府主席全權代表
王世杰 (簽字)
蘇維埃社會主義共和國
全權代表
聯邦最高蘇維埃主席團
莫洛托夫 (簽字)
中華民國蘇維埃社會主義共和國聯邦友好同盟條約之換文
換文 (一)
(甲) 蘇聯外交人民委員部莫洛托夫部長致中華民國國民政府外交部王部
長照會
部長閣下:
查中蘇友好同盟條約業于本日簽訂,本部長茲特申明兩締約國間之
諒解如左:
一 依據上述條約之精神,并為實現其宗旨與目的起見,蘇聯政府
同意予中國以道義上與軍需品及其它物資之援助,此項援助當
完全供給中國中央政府即國民政府。
二 關于大連與旅順口海港及共同經營中國長春鐵路,在會商過程
中,蘇聯政府以東三省為中國之一部分,對中國在東三省之充
分主權重申尊重,并對其領土與行政之完整重申承認。
三 關于新疆最近事變,蘇聯政府重申如同盟友好條約第五條所云
無干涉中國內政之意。
關于上列各項所述之諒解,倘荷
貴部長函復證實,本照會與
貴部長復照,即成為上述友好同盟條約之一部分。
本部長順向
貴部長表示崇高之敬意。
此照
中華民國國民政府外交部王部長世杰
中華民國三十四年八月十四日
公歷
莫洛托夫 (簽字)
(乙) 中華民國國民政府外交部王部長復蘇聯外交人民委員部莫洛托夫部
長照會
部長閣下:
接準貴部長本日照會內開:
『查中蘇友好同盟條約業于本日簽訂,本部長茲特申明兩締約國間
之諒解如左:
一 依據上述條約之精神,并為實現其宗旨與目的起見,蘇聯政府
同意予中國以道義上與軍需品及其它物資之援助,此項援助當
完全供給中國中央政府即國民政府。
二 關于大連與旅順口海港及共同經營中國長春鐵路,在會商過程
中,蘇聯政府以東三省為中國之一部分,對中國在東三省之充
分主權重申尊重,并對其領土與行政之完整重申承認。
三 關于新疆最近事變,蘇聯政府重申如同盟友好條約第五條所云
無干涉中國內政之意。
關于上列各項所述之諒解,倘荷
貴部長函復證實,本照會與
貴部長復照即成為上述友好同盟條約之一部分。』
等由;本部長茲特聲明上項諒解正確無誤。本部長順向
貴部長表示崇高之敬意。
此照
蘇聯外交人民委員部莫洛托夫部長
中華民國三十四年
公歷一九四五年
王世杰 (簽字)
換文 (二)
(甲) 中華民國國民政府外交部王部長致蘇聯外交人民委員部莫洛托夫部
長照會
部長閣下:
茲因外蒙古人民一再表示其獨立之愿望,中國政府聲明于日本戰敗
后,如外蒙古之公民投票證實此項愿望,中國政府當承認外蒙古之
獨立,即以其現在之邊界為邊界。
上開之聲明,于民國三十四年八月十四日簽訂之中蘇友好同盟條約
批準后,發生拘束力。
本部長順向
貴部長表示崇高之敬意。
此照
蘇聯外交人民委員部莫洛托夫部長
中華民國三十四年
公歷一九四五年
王世杰 (簽字)
(乙) 蘇聯外交人民委員部莫洛托夫部長復中華民國國民政府外交部王部
長照會
部長閣下:
接準閣下照會內開:
『茲因外蒙古人民一再表示其獨立之愿望,中國政府聲明于日本戰
敗后,如外蒙古之公民投票證實此項愿望,中國政府當承認外蒙古
之獨立,即以其現在之邊界為邊界。
上開之聲明于民國三十四年八月十四日簽訂之中蘇友好同盟條約批
準后,發生拘束力。』
蘇聯政府對中華民國政府上項照會,業經奉悉,表示滿意,茲并聲
明蘇聯政府將尊重蒙古人民共和國 (外蒙) 之政治獨立與領土完整
。
本部長順向
貴部長表示崇高之敬意。
此照
中華民國國民政府外交部王部長世杰
中華民國三十四年八月十四日
公歷
莫洛托夫 (簽字)
(中華民國與蘇維埃社會主義共和國友好同盟條約) 關于旅順口之協議
茲為符合并補充中蘇友好同盟條約起見,締約國雙方議定各條如左:
第一條 為加強中蘇兩國之安全以防制日本再事侵略起見,中華民國政府
同意兩締約國共同使用旅順口為海軍根據地。
第二條 前條所開海軍根據地區之正確界限,應依所附之說明及地圖之規
定 (見附件) 。
第三條 締約國同意旅順口作為純粹海軍根據地,僅由中蘇兩國中蘇兩國
軍艦及商船使用。
關于上開海軍根據地共同使用之事項,設立中蘇軍事委員會處理
之。該委員會由華籍代表二人,蘇籍代表三人組織之,委員長由
蘇方派任,副委員長由華方派任。
第四條 上開海軍根據地之防護,中國政府委托蘇聯政府辦理之。蘇聯政
府得建置為防護上開海軍根據地必要之設備,其費用由蘇聯政府
自行負擔。
第五條 該區域內之民事行政屬于中國。中國政府,對于主要民政人員之
委派,將顧及蘇聯在該區域內之利益。
旅順市主要民事行政人員之任免,由中國政府征得蘇聯軍事指揮
當局之同意為之。
在該區域內之蘇聯軍事指揮當局為保障安全與防衛起見向中國行
政當局所作之建議,該行政當局予以實行;如有爭議,則此類事
件應提請中蘇軍事委員會審議決定之。
第六條 蘇聯政府在第二條所述之地區內,有權駐扎陸海空軍,并決定其
駐扎地點。
第七條 蘇聯政府并擔任設置及維持為該區域航行安全所必需之燈塔信號
及其它設備。
第八條 本協議期滿后,所有蘇聯在該區域內建置之一切設備及公產應無
償歸為中國政府所有。
第九條 本協議期限定為三十年,自批準之日生效。
兩全權代表將本協議簽字蓋章,以昭信守。本協議中文,俄文各
繕二份,中文俄文有等同效力。
中華民國三十四年八月十四日即
中華民國國民政府主席全權代表
王世杰 (簽字)
蘇聯最高蘇維埃主席團全權代表
莫洛托夫 (簽字)
附件
關于旅順港協議第二條所規定海軍根據地區域之境界,自遼東半島西岸候
山島灣以南之地點起,向東方面經過石河站及鄒家咀子至該半島東岸東西
劃為一線,此線以南為本地區陸路之界線,但大連市除外。
協議所規定遼東半島區域西方水面下列橫線以南各島歸入本地區,此橫線
系自北緯三十九度正東經一百二十四度四十九分之點起,至北緯三十九度
二十分東經一百二十一度三十一分之點止,將兩點連為一線以后轉向東北
普蘭店方向至其以南之陸路界線之起點。
遼東半島地區東方水面,在下列曲線以南各島歸入本地區。此曲線系自陸
上界線終點起,向東經過北緯三十九度二十分,東經一百二十三度零八分
之點后轉向東南至北緯三十九度正東經一百二十三度十六分之地點為止 (
附俄國五十萬分之一地圖) 。
地區境界將由中蘇混合委員會在當地劃定,并設置標識,必要時在水面亦
設標識,屆時應繪就水陸地圖,附具詳細說明,所繪陸上地圖為一比二五
、○○○。所繪海上地圖為一比三○○、○○○。
該混合委員會工作開始日期,由雙方另定之。
上述委員會所擬定地區境界之說明及地圖,應由兩國政府核準之。
王世杰 (簽字)
莫洛托夫 (簽字)
中華民國與蘇維埃社會主義共和國友好同盟條約) 關于大連之協議
茲以中華民國與蘇維埃社會主義共和國聯邦既已簽訂友好同盟條約,蘇維
埃社會主義共和國聯邦業已保證尊重中國管轄中國東三省全部之主權視其
為中國之一不可分離部分,為保證蘇維埃社會主義共和國聯邦對大連為其
貨物進出口之利益獲得保障起見,中華民國同意:
一 宣布大連為一自由港,對各國貿易及航運一律開放。
二 中國政府同意依照另訂之協議,在該自由港指定碼頭及倉庫租與蘇聯
。
三 大連之行政權屬于中國。
港口主任由中國長春鐵路局局長在蘇籍人員中遴選于征得大連市長同
意后派充之,港口副主任應照上開手續在華籍人員中遴選派充之。
四 大連在平時不包括在基于
根據地章程效用范圍之內,僅于對日作戰時受該區域所設定之軍事統
制。
五 由國外進入該自由港經中國長春鐵路直運蘇聯領土之貨物,與由蘇聯
領土經上開鐵路運經該自由港出口之貨物或由蘇聯運入為該港港口設
備所需之器材,均免除關稅。以上貨物均應用加封車輛運輸。
由該自由港進入中國其它各地之貨物,應繳納中國進口稅,由中國其
他各地運出至該自由港之貨物在中國繼續征收出口稅期間,應繳納出
口稅。
六 本協議期限定為三十年。
七 本協議自批準之日生效。
兩全權代表將本協議簽字蓋章,以昭信守。本協議中俄文各繕二份,中文
、俄文有同等效力。
中華民國三十四年八月十四日即
中華民國國民政府主席全權代表
王世杰 (簽字)
蘇聯最高蘇維埃主席團全權代表
莫洛托夫 (簽字)
附件
關于大連協議之議定書
(一) 中國政府為應蘇方之提請,以所有港口工事及設備之一半無償租與
蘇方,租期定為三十年,其余一半港口工事及設備由中國留用。港
口之擴展或重建,應由中國與蘇聯同意為之。
(二) 茲同意中國長春鐵路由大連通往沈陽在旅順口海軍根據地區域以內
各段,應不受該區域內所設定之任何軍事監督或管制。
中華民國國民政府主席全權代表
王世杰 (簽字)
蘇維埃社會主義共和國
全權代表
聯邦最高蘇維埃主席團
莫洛托夫 (簽字
中蘇友好同盟條約) 關于此次共同對日作戰蘇聯軍隊進入中國東三省后蘇聯軍總司令與中國行政當局關系之協議
中華民國國民政府與蘇維埃社會主義共和國聯邦最高蘇維埃主席團,為愿
使中蘇此次共同對日作戰蘇聯軍隊進入中國東三省后,蘇聯軍總司令與中
國行政當局之關系符合兩國間現存之友誼精神與同盟關系起見,議定各條
如左:
一 蘇聯軍隊因軍事行動之結果進入中國東三省后,有關作戰一切事務之
最高權力與責任,在作戰地帶于作戰所需之時內,屬于蘇聯軍總司令
。
二 中華民國國民政府派代表一人及助理人員若干人,在業已收復之領土
執行左列任務:
甲 在敵人業已肅清之區域,依照中國法律設立行政機構并指揮之。
乙 協助在已收復領土內樹立中國軍隊包括正規軍及非正規軍與蘇聯
軍隊間之合作。
丙 保證中國行政機構與蘇聯軍總司令之積極合作,并依據蘇聯軍總
司令之需要及愿望,待予地方當局指示,俾得有此效果。
三 為保證蘇聯軍總司令與中華民國國民政府代表間之連系,中華民國國
民政府派中國軍事代表團駐于蘇聯軍總司令部。
四 在蘇聯軍總司令最高權力下之地帶內,中華民國國民政府在收復區域
之行政機構,應經由中華民國國民政府代表與蘇聯軍總司令保持聯系
。
五 一俟收復區域任何地方停止為直接軍事行動之地帶時,中華民國國民
政府即擔負管理公務之全權,并經由其軍事及民政機關給予蘇聯軍總
司令一切協助及支持。
六 所有在中國領土內屬于蘇聯軍隊之人員,均歸蘇聯軍總司令管轄;所
有中國籍人民,不論軍民均歸中國管轄。此項管轄權并包括中國領土
內之人民對蘇聯軍隊犯罪過之案件。此項案件如發生于軍事行動地帶
內時,則屬例外,應歸蘇聯軍總司令管轄。遇有爭執之案件,由蘇聯
軍總司令與中華民國國民政府代表協議解決之。
七 關于蘇聯軍隊進入中國東三省后之財政事項,應另定協議。
八 本協議于本日所簽訂之中蘇友好同盟條約批準時,立即發生效力。
本協議用中俄文各繕成二份,中俄文有同等效力。
中華民國三十四年八月十四日即
中華民國國民政府主席全權代表
王世杰 (簽字)
蘇維埃社會主義共和國
全權代表
聯邦最高蘇維埃主席團
莫洛托夫 (簽字)
附件 紀錄
斯大林統帥與宋院長子文在
聯參加對日本作戰后其軍隊由中國領土撤退之問題。
斯大林統帥不愿在蘇聯軍隊進入東三省之協議內,加入在日本戰敗后三個
月內將蘇聯軍隊撤退一節,但斯大林統帥聲明在日本投降以后,蘇聯軍隊
當于三星期內開始撤退。
宋院長詢及撤退完畢需要若干時間。斯大林統帥謂彼意撤軍可于不超過兩
個月之期間內完竣。
宋院長繼詢是否確在三個月以內撤完。斯大林統帥最多三個月足為完成撤
退之期。
中華民國三十四年
公歷一九四五年
王世杰 (簽字)
莫洛托夫 (簽字)
中華民國與蘇維埃社會主義共和國聯邦 (友好同盟條約) 關于中國長春鐵路之協議
中華民國國民政府主席與蘇維埃社會主義共和國聯邦最高蘇維埃主席團,
為愿以充分尊重彼此之權益為基礎,加強兩國間之友好關系暨經濟聯系起
見,議定各條如左:
第一條 日本軍隊驅出東三省以后,中東鐵路及南滿鐵路由滿州里至綏芬
河由哈爾濱至大連旅順之干線,合并成為一鐵路定名為中國長春
鐵路,應歸中華民國及蘇維埃社會主義共和國聯邦共同所有,并
共同經營。
共同所有與共同經營以中東鐵路在俄國及中蘇共同管理時期與南
滿鐵路在俄國管理時期所置之土地及所筑之鐵路輔助線而為該兩
鐵路之直接需要者以及在上開時期所建置并直接供該兩鐵路之用
之附屬事業為限,一切其它鐵路支線與附屬事業及土地應歸中國
政府完全所有。
上開鐵路之共同經營,應在中國主權之下,由一單獨機構辦理,
并為一純粹商業性質之運輸事業。
第二條 締約國同意上開鐵路之共同所有權,應平均屬于兩方,并不得以
其全部或一部轉讓。
第三條 締約國為共同經營上開鐵路起見,同意組設中蘇合辦之中國長春
鐵路公司,公司設理事會,由理事十人組織之,其中五人由中國
政府派任,五人由蘇聯政府派任,理事會設在長春。
第四條 中國政府應在華籍理事中指派一人為理事長,一人為助理理事長
,蘇聯政府應在蘇籍理事中指派一人為副理事長,一人為助理副
理事長,理事會表決時,理事長所投之票作兩票計算,理事會之
法定人數為七人。
理事會不能獲得協議之各項重要問題,應提請兩締約國政府予以
考慮,并以公平與友好之精神解決之。
第五條 公司設監事會,由監事六人組織之。其中三人由中國政府派任,
三人由蘇聯政府派任,監事長應在蘇籍監事中推選,副監事長應
在華籍監事中推選,監事會表決時監事長所投之票作兩票計算,
監事會之法定人數為五人。
第六條 為管理經常事務起見,理事會委派中國長春鐵路局局長一人,由
蘇籍人員中遴選,副局長一人由華籍人員中遴選。
第七條 監事會應委派總稽核副總稽核各一人,總稽核由華籍人員中遴選
,副總稽核由蘇籍人員中遴選。
第八條 上開鐵路各處處長、副處長、科長及重要車站之站長,應由理事
會委派。鐵路局長有權推薦上項職位之人選,理事會各理事亦得
于征得局長之同意時,推薦上項人選,處長為華籍時,副處長應
為蘇籍;處長為蘇籍時,副處長應為華籍。
各處處長副處長科長站長應依照中蘇兩國人員平均充任之原則任
用。
第九條 中國政府擔任上開鐵路之保護。
中國政府應組織及監督鐵路警察以保護鐵路之房屋設備暨其它產
業與貨運,使免受毀壞損失與搶劫,該鐵路警察并應維持鐵路之
正常秩序,關于鐵路警察執行本條規定之職務,由中國政府諮商
蘇聯政府決定之。
第一○條 上開鐵路僅得于對日本作戰時期供運輸蘇聯軍隊之用,蘇聯政
府有權在上開鐵路用加封車輛運輸過境之軍需品,免除海關查
驗。該項軍需品之保衛工作,由鐵路警察擔任,蘇聯不派武裝
護送人員。
第一一條 經上開鐵路由一蘇聯車站至另一蘇聯車站過境運輸,以及由蘇
聯領土至大連旅順二港口往返直運之貨物,應免中國關稅或其
他任何捐稅,此項貨物在入中國領土時,應受中國海關之查驗
。
第一二條 中國政府依照另訂之協議,對上開鐵路業務上所需燃煤之供應
,擔任充分之保證。
第一三條 上開鐵路應與中國政府國營鐵路,向中國政府同樣繳納稅捐。
第一四條 締約國同意供給中國長春鐵路理事會以流動資金,其數額由鐵
路章規定之。
經營上開鐵路之盈虧,由雙方平均分配之。
第一五條 締約國應在本協議簽字后一個月內各派代表三人在重慶會同擬
訂共同經營上開鐵路之章程。該項章程應于兩個月擬訂完畢,
呈報兩國政府核準。
第一六條 依照本協議第一條規定,應歸中蘇共同所有與共同經營之資產
,應由兩國政府各派代表三人組織委員會議定之。該委員會應
于本協議簽字后一個月在重慶組織成立,并于上開鐵路開始共
同經營后三個月內完成其工作,該委員會之議定事項應呈報兩
國政府核準。
第一七條 本協議期限為三十年,期滿之后,中國長春鐵路連同該鐵路之
一切財產,均應無償移轉中華民國所有。
第一八條 本協議自批準之日生效。
中華民國三十四年八月十四日即
中文俄文各繕二份。中文俄文有同等效力。
中華民國國民政府主席全權代表
王世杰 (簽字)
蘇維埃社會主義共和國
全權代表
聯邦最高蘇維埃主席團
莫洛托夫 (簽字)
中共于民國三十九年(西元1950)與俄國簽訂
中華人民共和國蘇維埃社會主義共和國聯盟友好同盟互助條約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與蘇維埃社會主義共和國聯盟最高蘇維埃主席團具有決心以加強中華人民共和國與蘇維埃社會主義共和國聯盟之間的友好與合作,共同防止日本帝國主義之再起及日本或其他用任何形式在侵略行為上與日本相勾結的國家之重新侵略;亟愿依據聯合國組織的目標和原則,鞏固遠東和世界的持久和平與普遍安全;并深信中華人民共和國與蘇維埃社會主義共和國聯盟之間的親善邦交與友誼的鞏固是與中蘇兩國人民的根本利益相符合的;為此目的,決定締結本條約,并各派全權代表如左: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特派中國政務院總理兼外交部部長周恩來;
蘇維埃社會主義共和國聯盟最高蘇維埃主席團特派蘇聯外交部部長安得列•揚努阿勒耶維赤•維辛斯基。
兩全權代表互相校閱全權證書認為妥善后,同意下述各條:
第一條 締約國雙方保證共同盡力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以期制止日本或其他直接間接在侵略行為上與日本相勾結的任何國家之重新侵略與破壞和平。一旦締約國任何一方受到日本或與日本同盟的國家之侵襲因而處于戰爭狀態時,締約國另一方即盡其全力給予軍事及其他援助。
雙方并宣布以忠誠的合作精神,參加所有以確保世界和平與安全為目的之國際活動,并為此目的之迅速實現充分貢獻其力量。
第二條 締約國雙方保證經過彼此同意與第二次世界戰爭時期其他同盟國于盡可能的短期內共同取得對日和約的締結。
第三條 締約國雙方均不締結反對對方的任何同盟,并不參加反對對方的任何集團及任何行動措施。
第四條 締約國雙方根據鞏固和平與普遍安全的利益,對有關中蘇兩國共同利益的一切重大國際問題,均將進行彼此協商。
第五條 締約國雙方保證以友好合作的精神,并遵照平等、互利、互相尊重國家主權與領土完整及不干涉對方內政的原則,發展和鞏固中蘇兩國之間的經濟與文化關系,彼此給予一切可能的經濟援助,并進行必要的經濟合作。
第六條 本條約經雙方批準后立即生效,批準書在北京互換。
本條約有效期間為三十年,如在期滿前一年未有締約國任何一方表示愿予廢除時則將延長五年,并依此法順延之。
一九五○年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全權代表 周恩來(簽字)
蘇維埃社會主義共和國聯盟最高蘇維埃主席團全權代表 安•揚•維辛斯基(簽字)
中華人民共和國蘇維埃社會主義共和國聯盟關于中國長春鐵路、旅順口及大連的協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與蘇維埃社會主義共和國聯盟最高蘇維埃主席團確認自一九四五年以來遠東形勢起了根本的變化,即:帝國主義的日本遭受了失敗,反動的國民黨政府已被推翻,中國成為人民民主的共和國,成立了新的人民政府;這新的人民政府統一了全中國,推行了與蘇聯友好合作的政策,并證明了自己能夠堅持中國國家的獨立自主與領土完整,民族的榮譽及人民的尊嚴。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與蘇維埃社會主義共和國聯盟最高蘇維埃主席團認為這種新的情況提供了從新處理中國長春鐵路、旅順口及大連諸問題的可能性。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與蘇維埃社會主義共和國聯盟最高蘇維埃主席團根據這些新的情況,決定締結關于中國長春鐵路、旅順口及大連的本協定:
第一條 締約國雙方同意蘇聯政府將共同管理中國長春鐵路的一切權利以及屬于該路的全部財產無償地移交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此項移交一俟對日和約締結后立即實現,但不遲于一九五二年末。
在移交前,中蘇共同管理中國長春鐵路的現狀不變。惟中蘇雙方代表所擔任的職務(如鐵路局長、理事會主席等職),自本協定生效后改為按期輪換制。
關于實行移交的具體辦法,將由締約國雙方政府協定定之。
第二條 締約國雙方同意一俟對日和約締結后,但不遲于一九五二年末,蘇聯軍隊即自共同使用的旅順口海軍根據地撤退,并將該地區的設備移交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而由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償付蘇聯自一九四五年起對上述設備之恢復與建設的費用。
在蘇軍撤退及移交上述設備前的時期,中蘇兩國政府派出同等數目的軍事代表組織中蘇聯合的軍事委員會,雙方按期輪流擔任主席,管理旅順口地區的軍事事宜;其具體辦法由中蘇聯合的軍事委員會于該地區的民事行政,應直屬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管轄。在蘇軍撤退前,旅順口地區的蘇軍駐扎范圍,照現存的界線不變。
一旦締約國任何一方受到日本或其他與日本相勾結的任何國家之侵略因而被卷入軍事行動時,經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提議及蘇聯政府同意,中蘇兩國可共同使用旅順口海軍根據地,以利共同對侵略者作戰。
第三條 締約國雙方同意在對日和約締結后,必須處理大連港問題。
至于大連的行政,則完全直屬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管轄。
現時大連所有財產凡為蘇聯方面臨時代管或蘇聯方面租用者,應由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接收。為進行上述財產接收事宜,中蘇兩國政府各派代表三人組織聯合委員會,于本協定生效后三個月內議定財產移交之具體辦法,此項辦法俟聯合委員會建議經雙方政府批準后于一九五○年內完成之。
第四條 本協定自批準之日生效,批準書在北京互換。
一九五○年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全權代表周恩來(簽字)
蘇維埃社會主義共和國聯盟最高蘇維埃主席團全權代表安•揚•維辛斯基(簽字)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蘇維埃社會主義共和國聯盟政府關于貸款給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協定
蘇維埃社會主義共和國聯盟政府同意滿足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的請求,給予中國以貸款作為償付蘇聯所同意交付給中國的機器設備及其他器材之用;據此,雙方政府議定本協定,其條文如左:
第一條 蘇維埃社會主義共和國聯盟政府給予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的貸款,以美元計算,總數共為三萬萬美元;其計演算法,系以三十五美元作為一盎斯純金。
蘇聯政府鑒于中國因其境內長期軍事行動而遭受的非常破壞,同意以年利百分之一的優惠條件給予貸款。
第二條 第一條中所指的貸款,自一九五○年
在一年期限中所未使用而剩余的款額,可移用于下一年期限內。
第三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將以原料、茶、現金、美元等付還第一條所指的貸款及其利息。原料與茶的價格、數量及交付期限將以特別協定規定之,其價格將根據世界商場的價格來決定。貸款的付還以十年為期,每年付還同等數目即所收貸款總數的十分之一,于每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實施之。第一期的付還于
第四條 為了對本協定所規定之貸款進行結算起見,蘇聯國家銀行與中國人民銀行各建立特別帳目,并共同規定對本協定的結算與計算的手續。
第五條 本協定自簽字之日起生效,應經批準并在北京互換批準書。
一九五○年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全權代表周恩來(簽字)
蘇維埃社會主義共和國聯盟政府全權代表安•揚•維辛斯基(簽字)
我國民政府由於俄國違反民國三十四年條約,外交部長聲明,民國四十二年
附件外交部葉部長公超之聲明
中華民國四十二年二月二十五日
蘇維埃社會主義共和國聯邦在實行其對中國之侵略計畫之過程中,已一再違反前于民國三十四年八月十四日在莫斯科簽署之中華民國蘇維埃社會主義共和國聯邦友好同盟條約及其它有關文件。基于中華民國政府所提出之事實及證據,聯合國大會第六屆常會于四十一年二月一日通過決議案查悉:「蘇維埃社會主義共和國聯邦自日本投降后對中國國民政府在東三省恢復中國主權之努力,始終橫加阻撓。并以軍事及經濟上之援助給予中國共產黨以反叛中國國民政府;」并斷定:「蘇維埃社會主義共和國聯邦就其日本投降后對中國之關系而言,實未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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